去年11月20日,因与一同事发生口角,气愤不过,动手打了他,不料遭其反击被其打到脸部,造成视网膜振荡,鼻窦骨折,内耳振荡以及牙釉少许缺损。当时是报了警的,因为是在公司出的事情,所以公司领导出面说是内部解决,因为考虑多种原因,就同意了。签了份协议,警察就走了。去医院看病都是自己去医院看的,没有法医鉴定,直至康复,打人的同事都没有一点表示。目前我的视力由原来的1.5(有事发前不久在医院的体检报告为证)下降到0.6。牙齿因为经济问题一直没有修补。请问我这种情况能否构成轻伤害?
昨天领导出面调解,我俩坐在一起谈赔偿的问题,没想到他不承认牙是他打的,理由是牙要是击打后掉就掉一颗,而不是掉一块,而起营养费和其他赔偿费用都拒绝赔偿。领导在一旁也没表态。实在气愤不过,想由公安机关处理,请问公安机关是否还受理?如果受理事发后我在医院做的诊断报告是否有效?如果再次鉴定,程度到达轻伤,我是否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公安机关不受理,我应该如何维护我应有的权利?
參考答案:根据你介绍的情况,应该属于轻伤了。但具体情况,还是建议你去法医部门做鉴定。
其次,对于你所说的情况,现在最关键的就是取证的问题,因为时间过去有一段日子了,所以当时打人的情况还是需要有证据来证实的。
再次,你可以报警,要求警方处理,如果警方不处理的话,你在收集齐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
当然,你还得考虑到因为起初是你先动手打他的,所以,即使通过法院解决,这个情节法官也将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