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起经济诈骗案中,有几名受害人在两个月之前在郊县公安局报案,我也是受骗人,但和前几名受骗人不是同一地区也不是同一时期被骗的,前几天我去所在地分局经侦大队报案,他们却不予受理,说不能重复立案,要等市局协调,还要我们拿回报案申请和材料,要不然就去郊县公安局去报案,我不知道他们这样做对不对?请法律专业人士或者律师予以指导,我们到底应该怎样做?分局的这种态度是不是合法?
參考答案:1、他们这样的做法是不对的。其实你们所在地的公安经侦大队是很“笨”的,应该受理此案,(如果是刑事案件的话)然后根据你所述的情况在受理刑事案件审批表上定为“初查”,而不是“立案”,这样等案件串并后,可以移交。这种“初查”行为,连检察院都拿他们没有办法,更何况是投诉了。 当然“初查”也是一种刑事调查行为,正如楼上一些朋友所说的,应该是公安机关内部协调解决的,而不应该让当事人跑来跑去。
2、你们正确的做法是提供书面资料,多头报案。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七日之内要给予是否立案的决定,如果不给,可以诉之于检察院,检察院则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诈骗案由于其特殊性,再说此案是多次作案,涉及多人,肯定是跨地区的,受案公安机关应根据案值大小接受当事人报案。
3、分局这种态度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的操作程序,根据你所涉及的案情可能涉及违法,也可能只涉及违反内部操作规定。但哪怕是不合法,也没有具体的追究规定,只有该单位的内部考核或行政处罚,对你来说,与事无补。
4、一楼的观点我同意。此事的本身是:如何确切的报案,抓住诈骗人,追回损失,并将诈骗人授之于法律责任。而不是对于受理单位的态度去纠缠,这已经把事情走偏了。公安机关不管受理不受理案件,你邮寄也好,电话报110也好(同电话报案不一样,110有接处警记录)过一个月二个月之后,公安机关总得为立不立案有一个说法了。如果这么长时间过去了,公安还没有回音,这就说明你们那儿的公安确实是有问题了。那么再去追究公安的责任,他们再怎么弥补也没有办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