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八条第10款“一手除拇指外,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这里如果要鉴定为重伤,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不能握物”这四点必须同时具备吗?如果能够满足“对指”,但握物功能受限,可以鉴定为重伤吗?
另外“挛缩”、“畸形”、“不能握物”有判断的标准吗?
參考答案:对,要同时具备,应该与否要看鉴定部门的意见,因为《标准》只是做大体的规定,至于到什么程度有医学上的惯例标准,同时也给鉴定部门自由裁量权!
你说的“挛缩”、“畸形”、“不能握物”判断标准,在医学上有普遍认识,但同样情形不同的鉴定部门是会做不同的鉴定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