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02年开办时,买了两辆奔驰轿车,车价连同附加费共400万余元,,当时因为办按揭手续,这两辆车是以两位老总个人的名义买的,买来后就作为租给公司使用,当时的租赁协议约定:租期3年,从02年5月到05年5月,3年租金每辆90万元,在租赁期满一次性支付(因公司开发初期资金紧张)。
02年时财务上预提了30万元租金,因为没有实际支付,税务部门在年度清算时作了纳税调整,于是03年04年财务上也不再预提这笔租金,一直到05年租赁期满,公司如约付款,并将租赁发票入帐。接着又续签05年5月至06年5月的合同, 年租金每辆30万元, 这次的租赁费约定在期初支付,公司付了60万元的租金并将这一年的租赁发票也入了帐.
在05年的清算时,税务部门发现了这两笔租金,并持两种不同的意见,参加结算同志认为:02-05年的租金因为合同约定"期满付款",可以在期满付款之日凭合法凭证列支.但06年1-5月份的租金不能提前入到05年的费用中,应予剔除.
局领导的意见刚好相反,认为02年到04年的租金在05年一并列支是不允许的,原因是违背国税(2006)31号文件规定的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但对06年1-5月份的租金在05年列支倒没有讲不允许.
请各位帮我分析,这两笔租金应该如何处理才能全额列支?
參考答案:"参加结算同志认为:02-05年的租金因为合同约定"期满付款",可以在期满付款之日凭合法凭证列支.但06年1-5月份的租金不能提前入到05年的费用中,应予剔除. "
这种说法是正确的,虽然局领导的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显然没有考虑到合同的规定,根据合同,实际的租赁费用是发生在05年的,所以根据权责发生制,应在05年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