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中介购买了一处二手房,与中介签订的《房屋调出合同》中约定“过户相关费用由中介承担”,但是实际过户的时候是由我垫付的,现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介返还我垫付的过户费用,能否胜诉?
开庭过程中,中介提出关于过户费用由谁承担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合同约定不能与法律法规相背。中介的观点能否得到法官的支持
开庭前,中介提出是合同这样签订是笔误,并给我发函,通知我合同中的这个条款无效,我的合同是2006年1月21日签订,我收到中介的函在2007年1月22日(中介是2007年1月21日寄出的邮件),2007年2月5日的开庭过程中中介公司就合同是否为笔误提出反诉,要求法院判决更改为由我支付,请问是否法院会支持中介公司?
參考答案:我认为不会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