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提前三个月提交书面辞职申请 这个个人觉得及其不合理 但又没办法 为了饭碗又得签 这个期限法律是否有规定?哪条法律?具体内容?谢谢
參考答案:《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单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这一条款是不合法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