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是这样的:我户口所在地是河北廊坊,我于2003年11月结婚,领证地是河北廊坊,妻子户口所在地是四川隆昌,属晚婚。2005年12月第一个女儿出生,未及时办理准生证。2006年4月,我把妻子户口婚迁到河北廊坊。在给我女儿上户口时碰到了问题:河北廊坊计生办明确回复我们,孩子可以在河北上户口,但要到出生时母亲原户口所在地补办生育证明;河北廊坊计生办对我们生育的监管只能从2006年4月份户口迁移后开始,此前的生育情况应在原户籍所在地开具。这边的情况就是这样!而我们咨询四川隆昌计生办时,回答很简单,女方户口已经婚迁,不属于他们的职责管辖范围而拒绝办理生育证明!
我想问,按现行政策,象我这样的情况户口在河北上是可以的,但这个生育证明应该由谁来开?如果对方不给办理就可以说明他们不作为,这样我该收集什么证据?怎么起诉?
请一定给我一个准确的答复!谢谢!!!
參考答案:给我一个准确的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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