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你呆得时间,要呆一个月以上
一、 拟在本市暂住7日以上的暂住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后7日内申报暂住登记。
二、 拟在本市暂住1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暂住人员,应于到达暂住后1个月内办理暂住证。
三、 申报暂住登记或办理暂住证,按照下列规定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管理站申报办理;
(一) 单位招用暂住人员并提供住宿的,由招用单位申报办理;
(二) 个人招用暂住人员并提供住宿的,由雇主申报办理;
(三) 暂住人员租房居住的,由房屋出租人申报办理;
(四) 暂住人员留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申报办理;
(五) 其他暂住人员,由本人申报办理。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暂住人员应配合招人单位、雇主、出租人或户主履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申报义务。
四、 申报暂住,应交验暂住人员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五、 暂住证实行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壹年。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