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城两社会小混混到一网吧收银台抢钱,网吧老板在下下楼时看到,拿自制的猎枪向抢钱的小混混开枪,由于自制的子弹是钢珠,多人被打伤,其中一个混混不治.请问这个网吧老板依法有什么罪?如果自首要判多少年?
參考答案:该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自制的猎枪”属于私藏枪支罪,“拿向自制的猎枪抢钱的小混混开枪,多人被打伤,其中一个混混不治”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自首会减轻处罚力度,具体大概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
2、正当防卫的特征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其客观特征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第二,其主观特征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意图保护合法权益。
3、正当防卫行为的界定:防卫起因:必须是现实的不法侵害。如果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的,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就是“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则不是正当防卫,在评价这种行为的时候要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过失还是故意或者是意外分别定性为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或意外事件。需要指出的是,不法侵害常常是犯罪行为,但是也不排除违法行为。事实上当行为人面对有些不法行为时,是难与区分上犯罪行为还是违法行为的。如果将不法行为只限定为犯罪行为是不利于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的。只要是对那些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行为,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都宜进行正当防卫。
防卫时间: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如果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进行的所谓“防卫”则构成了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如果在不法侵害结束之后进行的所谓“防卫”则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这两种情况统称为防卫不适时,构成了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这里,需要指出的个别情形是:第一,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分两种情形。一种是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如待其着手实行后则来不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时,是应当认为这种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了,可以采取防卫措施。一种是某些犯罪的预备行为,相对于其他犯罪来讲属于已经着手的实行行为,也应当认为是不法行为已经的开始;第二,关于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不应包括着一种财产性不法犯罪。这种财产性的不法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是在现场还可以来得急挽回损失的,应当认定是不法侵害行为尚未结束,是可以实行正当防卫的。
防卫意图:防卫意图在这里也可以表述为防卫意思,是指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的合意。是指防卫人已经认识到了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且防卫人是出于保护国家、集体、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如果主观的意图,虽然在客观上也偶合和防卫行为的特点也不属于是正当防卫,而是其他性质的行为。也就是说,因不具有正当防卫意图的应当以故意犯罪拉处理。
防卫对象:正当防卫是只能对不法侵害行为的本人进行的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所决定的。因为不法侵害是不法侵害人直接实施的,只有对其进行防卫才可以制止不法危害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即使是处于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其中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没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对不法侵害人使用其财产(动物)作为犯罪工具或手段时,可以通过毁坏其财产达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目的,也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如果不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的防卫,那么就是假想防卫或紧急避险,也可能是故意犯罪。则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防卫限度: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应当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为标准。对于这一点,要通过对案件的全面分析来确定。既要分析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强弱、现场环境与形势来判断防卫工具的选择和能否控制打击部位和强度的控制与否。还要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与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相差悬殊。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就是防卫过当,是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
综上所述,正当防卫虽然属于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但是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的实施防卫行为。任何权利的形式都有一定的条件和界限,正当防卫也不例外。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防卫行为,才属于正当行为而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的所有要件,才是正当防卫。
4、 防卫过当行为也属于防卫行为。其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意图、对象的要素。只是不符合防卫限度的要求,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在这里,轻微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一般损害的不成立防卫过当。而且,防卫的必要限度也不适用于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因为这是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
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应当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相应的罪名。在确定罪名的时候,既要考虑此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的重大损失的性质外,还要考察防卫人的心理状态。防卫过当主观上一般是过失,但不排除见解故意的可能。
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为其出于正当防卫的意图,表明主观恶性小,而且是在紧迫的情况下造成的,其危害性相对小。最主要的是因为,这样有利于鼓励公民积极的进行正当防卫,保护合法权益。
回答者:terencewby - 见习魔法师 二级 2-27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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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
2、正当防卫的特征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其客观特征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第二,其主观特征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意图保护合法权益。
3、正当防卫行为的界定:防卫起因:必须是现实的不法侵害。如果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的,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就是“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则不是正当防卫,在评价这种行为的时候要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过失还是故意或者是意外分别定性为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或意外事件。需要指出的是,不法侵害常常是犯罪行为,但是也不排除违法行为。事实上当行为人面对有些不法行为时,是难与区分上犯罪行为还是违法行为的。如果将不法行为只限定为犯罪行为是不利于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的。只要是对那些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行为,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都宜进行正当防卫。
防卫时间: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如果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进行的所谓“防卫”则构成了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如果在不法侵害结束之后进行的所谓“防卫”则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这两种情况统称为防卫不适时,构成了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这里,需要指出的个别情形是:第一,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分两种情形。一种是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如待其着手实行后则来不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时,是应当认为这种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了,可以采取防卫措施。一种是某些犯罪的预备行为,相对于其他犯罪来讲属于已经着手的实行行为,也应当认为是不法行为已经的开始;第二,关于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不应包括着一种财产性不法犯罪。这种财产性的不法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是在现场还可以来得急挽回损失的,应当认定是不法侵害行为尚未结束,是可以实行正当防卫的。
防卫意图:防卫意图在这里也可以表述为防卫意思,是指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的合意。是指防卫人已经认识到了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且防卫人是出于保护国家、集体、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如果主观的意图,虽然在客观上也偶合和防卫行为的特点也不属于是正当防卫,而是其他性质的行为。也就是说,因不具有正当防卫意图的应当以故意犯罪拉处理。
防卫对象:正当防卫是只能对不法侵害行为的本人进行的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所决定的。因为不法侵害是不法侵害人直接实施的,只有对其进行防卫才可以制止不法危害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即使是处于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其中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没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对不法侵害人使用其财产(动物)作为犯罪工具或手段时,可以通过毁坏其财产达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目的,也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如果不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的防卫,那么就是假想防卫或紧急避险,也可能是故意犯罪。则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防卫限度: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应当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为标准。对于这一点,要通过对案件的全面分析来确定。既要分析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强弱、现场环境与形势来判断防卫工具的选择和能否控制打击部位和强度的控制与否。还要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与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相差悬殊。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就是防卫过当,是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
综上所述,正当防卫虽然属于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但是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的实施防卫行为。任何权利的形式都有一定的条件和界限,正当防卫也不例外。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防卫行为,才属于正当行为而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的所有要件,才是正当防卫。
4、 防卫过当行为也属于防卫行为。其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意图、对象的要素。只是不符合防卫限度的要求,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在这里,轻微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一般损害的不成立防卫过当。而且,防卫的必要限度也不适用于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因为这是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
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应当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相应的罪名。在确定罪名的时候,既要考虑此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的重大损失的性质外,还要考察防卫人的心理状态。防卫过当主观上一般是过失,但不排除见解故意的可能。
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为其出于正当防卫的意图,表明主观恶性小,而且是在紧迫的情况下造成的,其危害性相对小。最主要的是因为,这样有利于鼓励公民积极的进行正当防卫,保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