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于去年去世,没有留下任何书面形式的遗瞩,只在口头上说过将所有房产均分给两个儿子,即大儿子所在的院子(四间)分给大儿子(盖房子的钱有两间是老人出的),老人临终前所住的院子(四间)分给小儿子,另外还有两间老房未说明如何分配。但是老人去世前大儿子因购买新楼房时私自将自己的院子售出,老人当时很反对,但大儿子仍将院子卖出自己拿走卖出院子的钱。老人后来不知为何又说将另外两间老房和连带他自己卖了的院子(其中两间是老人出钱盖的)分给大儿子,小儿子仍占有原来分配到的院子。老人因为耳聋十多年难以交流一直没有进行任何的产权过户,但大儿子原来所在的院子(卖出的院子)却是在大儿子的名下。注:大儿子对老人几乎没有赡养,大都是小儿子和老人三个女儿赡养,尤其是在老人临终前卧床的一年。现在面临拆迁,老人三个女儿要求参与分配,但大儿子表示只愿意那出现有的两间房子中的一间与小儿子所占有的四间共同分配。请问:1大儿子卖出的房子中老人出钱盖的两间是否应算是五个子女的共同财产?需要出示什么证据证明?小儿子和三个女儿的证明有效么?2小儿子在老人去世后在院子中又自己出钱盖了两间房也要参与分配么?3按照法律这样的情况大概会怎样分配?
參考答案:口头说呀?那就是口头遗嘱罗?口头遗嘱的要求很严格哟!要在危急情况下,有三名非继承人在场作证才有效。估计老人的遗嘱是无效的了。就按法定继承吧!现在开始答题:
1、遗产在未进行分配时,为遗产继承人共同财产。因此,被卖出的两间房是五个子女(以及其他继承人)的共同财产。但这两间房在大儿子名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必须出示老人的出资证明,否则为大儿子个人所有。出资证明可以是出资时立的字据、当时录音、证人证言、银行转账记录等等。小儿子和三个女儿的证明有效与否,法学界尚有争议,回答没有意义,但唯一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没有其他旁证,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是不会被法院采信的。
2、不参与分配
3、按法定分配,即子女、父母、配偶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