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一个做人力资源的。
过完春节,我们在做工资是时候遇到了一个问题。
1、我们是食品行业,春节前一直都保持了节前连续一个月不放假的传统。
2、2007年元旦节我们放了两天假,是1月1日和1月2日。从2007年1月15日开始到2月15日,我们一天都没有休息。按照考勤机记录,我们1月份实际出勤天数是26天。应出勤天数也是26天。
3、过完春节,有员工提出异议了。这名员工在1月3日-5日请假了三天,按照考勤机记录,实际出勤了23天。
我在做1月份工资表的时候,就直接给她扣除了3天工资。
1月份我是这样做她工资的:2300-2300/26*3=2034.62(元)
4、她的异议是:1月1日和2日公司放假,应该从26天里再把这两天减去,1月份应出勤天数应该是26-2=24天。而且,这两天放掉的假应该算作出勤。
这样的话,她请假的3天减去1、2日放假,只能扣她一天工资。
按照她的意思,应该这样算工资:2300-2300/24*1=2204.17(元)
请各位帮帮忙,这个问题应该怎么解决。最好能帮我拿出法律依据,谢谢!
參考答案:看你们单位是以每月21天、26天还是31天计发工资,劳动部门规定是按照20.92天/月计算工资的,请你参照当地的工资支付办法中有相应规定。若按照21天计算,该员工的当月工资应该是
2300-2300/21*3=1971.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