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宪法里面避护权的概念是什么?
參考答案:庇护权或政治庇护,是一种古老的司法概念,此概念认为因政治或宗教信仰不同而被迫害的人可受到其它主权势力的庇护,或许是教堂(中世纪时的圣所),或许是其它国家。政治庇护不应和现代难民法混淆,后者主要处理大量人口的流入,而政治庇护则重视个人且多半是各案分别审查处理,不过两者有时候会重叠,因为难民也可能会要求个人政治庇护。庇护权的起源根于西方世界的长期传统—尽管它以受到埃及、希腊和希伯来的承认— :笛卡儿前往荷兰、伏尔泰前往英国、霍布斯前往法国(及许多英国贵族在英国内战时)诸多此类,各国为遭他国起诉的人提供保护,不过20世纪各国在双边引渡条约的发展危及了庇护权,尽管从国际法考量一国并没有义务一定要将被它国声称是罪犯的人交出,因为主权的其中一个要素就是国家对国境内的人有法律上的权限。
受庇护权:是指一国公民因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进入该国居留,或已进入该国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而享有受庇护的权利。政治避难者在所在国的庇护下,不被引渡或者驱逐。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