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白酒生产企业申报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36万元.经税务机关核查,该企业发生100万元粮食类白酒广告支出,已作费用,全额在税前扣除;转让一台设备,取得净收入50万元,未作账务处理.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作出相应的纳税调整,交限期缴纳税款.但该企业以资金困难为由未缴纳,虽经税务机关一再催缴,至2005年8月仍拖欠税款.经税务机关了解,该企业的银行账户上没有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存款.2005年10月,税务机关得知,该企业有一到期债权20万元,一直未予追偿.税务机关拟行使代位权,追偿该企业到期债权20万元.
已知: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应纳所得税税额为多少?
2,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行使代位权?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元表示)
參考答案:发生100万元粮食类白酒广告支出不得抵扣。
应纳税所得额调增100万元。
转让一台设备,取得净收入50万元,未作账务处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1、应纳税所得额为
36+100+50=186万元
应纳所得税
186*33%=61.38万元
2、无权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人民法院行使。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