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签注(S)发给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人员.
该签注分为3个月一次、3个月多次、1年多次三类.
在有效期内每次在目的地停留不超过7天.
申请(商务签注)条件:
一.在我省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下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工作的内地居民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二.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企业、新闻机构等驻华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华机构)工作的内地居民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上述人员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
签注签发的有关规定:
一.年纳税额为5万-20万人民币、创汇30万-12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50万-200万人民币的企业,给营业执照持有人签发有效期为三个月多次的商务签注.
二.年纳税额为20万-50万人民币、创汇120万-30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200万-500万人民币的企业,给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经理以及负责营销、财务的部门经理签发有效期为三个月或一年多次的商务签注.
三.年纳税额为50万人民币、创汇30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给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签发有效期为一年或三年多次的商务签注,给主要业务人员签发有效期为三个月或一年多次的商务签注.
四.其他人员确实前往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一律签发有效期为7天一次进入有效的商务签注.
企业备案申请手续:
达到当地最低纳税标准,要求申请办理多次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的企业,首先要在企业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企业备案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提交《广东省企业申办非公务<往来港澳通行证>登记审批表》(简称登记审批表)和《申办非公务<往来港澳通行证>人员报备名单表》(简称报备名单表).
2.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本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或创汇证明,属减免税企业的提交主管部门批准减免税的证明文件,属高新科技企业的,提交当地政府重点扶持企业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驻华机构办事处可免交纳税和创汇证明.
4.提交法人代表(负责人)、办证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经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查认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广东省企业申办非公务<往来港澳通行证>资格认定书》(简称资格认定书).
企业备案实行年审制。年审时可凭原资格认定书、企业营业执照、本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或创汇证明直接向地级以上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后发给资格认定书.
四.备案企业人员申请手续:
备案企业人员申请多次往来港澳商务签注,向企业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三张.
申请表中的“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栏,须由申请人所在机构、企业法人代表或备案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常住户口人员提交居民身份征、户口簿,交验原件;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或其他替代护照的证件、定居外国的证明和所在企业、机构工作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非本地户口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暂住半年以上的暂住证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企业资格认定书复印件.
4.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须提交通行证.
5.提交所在企业、经营单位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派遣证明.
五.未经备案人员申请手续:
未经备案人员需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的,向企业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三张.
申请表中的“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栏,须由申请人所在机构、企业法人代表或备案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常住户口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交验原件;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或其他替代护照的证件、定居外国的证明和所在企业、机构工作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非本地户口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申请人所在企业或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明、申请人与企业签定的合同复印件,交验原件.
4.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须提交通行证.
5.提交所在企业、经营单位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
六.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
3个月一次有效商务签注每件20元.
3个月多次有效商务签注每件100元.
1年多次有效商务签注每件10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
内地人士持(商务签注)来港需知:
内地居民欲以私人身份来港作商务访问,可向内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商务签注).
(商务签注)的有效期由三个月至一年不等,可以一次或多次进出香港,每次入境香港最长可逗留七天.
持商务签注来港的内地人士,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足够旅费,访港目的没有可疑等),可会获准以(访客)身份入境香港.
一般而言,任何人士在获准以(访客)身份在港逗留期间,可进行以下商务活动:
签订合约或参加招标,投标;检验货物或监装设备;参加展覧会,交易会,(但并不包括向公众直接出售货物或直接提供服务);解决索赔问题或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应邀从事商务,科技考察活动;及参与短期研究会或其他会议.
香港入境事务处(内地人士持商务签注来港需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