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了四个月的电动车``在过年时因我需要离开几个月而委托他人保管电动车``(这人是我男朋友的朋友)`该车买的时候是1988元``但是在我男朋友把电动车交给他的当天他就把车弄丢了``年后我们双方商议并都同意由这个人赔偿我加之一千六的电动车`但是我们还没有看到车,他又变卦说报案由派出所找回`他说他没有责任```我现在应该如何索赔?请大家帮帮忙```谢谢```
參考答案:《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你委托他人保管电动车,但对方没有收取费用,属于无偿保管,如果对方能够证明自己将电动车妥善存放在比较安全处,那么他就重大过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