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好!
想再请教一个问题:
一个瓦厂代理商,因为经常运货,需要装卸工来装和卸.由于是重体力活,难免可能会出现事故,是否要以与工作签署一个用工合同.内容为,如果工作期间出现人身伤害,代理商不负责任.因为装载工人并不是固定的人员,有时只是农村里的哪个村民有空就'兼职'一次.
请问这们的免责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如果没有效力.那么用工单位(即代理商)如何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是否应该立一份什么合同来保障代理商减少受损失呢?
多谢!!
如是可以把合同的内容写上,可以另加30分.
參考答案:临时聘请的雇工可以不上相关保险,但如果在其工作中出现伤亡或导致别人出现伤亡的话你都是要承担责任的。
这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无论签什么样的合同都无法规避该责任。
一般情况下,这类临时合作很少签订正式的合同,即使签订合同,大都也都是为保护劳动者而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