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来京务工者,原单位曾为我办理了社会保险(05年办的),但现单位(在职正常务工)不仅没有给上社会保险,且连起码的劳动合同都没有能签订。仅支付日常工作的起步工资,但正常发放,是小单位物业公司,现今已经持续有8个月了。当有合同时,经过劳动仲裁可以方便维护自身的社保权益,但现在即没有合同(公司的态度决定签订合同是不可能的),工作又未满一年,(有友人曾提示无合同者工作满一年公司负责)现公司是否就可以逃避这一社保的缴纳?如何才能合理维护自身权益?还能找到支持这一时期的法律条款吗?若按照没能给签定劳动合同进行申诉,其结果会怎样?另断续缴纳的社会保险与连续缴纳的保险所发生的效益同等吗?诚挚谢谢!
參考答案: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应当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待遇的,您可以提起劳动争议的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