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某制造业A对于出租部分房屋给B所收取的水电费,1第种是冲减:待摊费用-水电费.进项转出6%水,17%电费吗??此项非应税项目这句话怎么理解。
第2种,请问什么情况做为,其他业务收入视同转销水电,A企业开出增值税发票,予以B去抵扣。(请详解..)
1.2种区别是什么。那种方案对A企业更有利?菜鸟感谢赐教~~
參考答案:1、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水电费是允许抵扣的,A向B收取的出租房屋的水电费因为不是用于A生产经营所用,所以要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转出。
2、办公用水电费是不允许抵扣的(也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你根据B企业的性质,如果是生产加工企业的话“根据厦国税流(1995)031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租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场所,双方共同使用同一水表、电表,出租方向承租方转收水电费实际价款的,以转售水电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承租方凭出租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对于A企业采用1方案我觉得比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