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未提违约金,如果我现在辞职是否需要交付违约金呢?
补充说明:我是2006.09.30日续约签订合同的,2007.09.30合同到期,在职期间未犯错误,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且在2月10提出的书面辞职申请.
备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
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该如何解释,请专家解答,按照这一规定,合同期未结束就一定要支付上面所述的赔偿了,是这样吗?
參考答案:按照你所说的,你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没有约定违约金,而且你也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了,应当说,你的做法都是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的,而且自你通知过后三十日,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就解除了,这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
尽管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违约行为,但劳动合同中由于没有违约金的约定,因此单位不能主张所谓的违约金,而且,你也没有给单位造成什么损失,所以,你不用支付所谓的违约金或是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