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近年炒得很热啊……
铁路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章在铁路线路上行走造成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死亡,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可以不予赔偿。
另外铁路部门总是拿出1979年7月16日印发的国务院文件《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来处理善后,其中的第六条:“凡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造成伤亡的,……伤者住院期间吃饭所需粮票,必须由本人交纳,确无粮票来源的或来源不足的,经铁路公安部门证明,由当地粮食部门给以解决。……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至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