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朋友在2005年2月2日向我借了5万元钱,他说2005年3月31日还给我但至今未还,现在马上就两年了,我很着急,我家在新疆乌鲁木齐市,他的户口原来在新疆阿克苏,2006年迁入重庆,他在阿克苏承包工程,但我现在见不着他,我想起诉他,但在阿克苏和重庆起诉他均不方便。所以我想在乌鲁木齐起诉他,于是我就将介绍我借钱给他的我的朋友一起起诉,因为他在借条上也签了字,但法院不受理,是不是诉状不清楚,还是别的原因。请大家帮我支个招,万分感谢!
附诉状及欠条:
诉 状
原 告:(略)
第一被告:刘兴权,男,汉族,1959年9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为65290119590929281X,新疆阿克苏地区第一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其户口所在地为重庆市南川市新建路19号1栋3单元7-2号,其经常居住地为新疆阿克苏市解放北路10巷7弄5号。电话***********。
第二被告:刘某(略)
请求事项: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给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6300元(利率为6.3%),合计5630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5年2月2日第二被告找到我说第一被告因家中有急事没钱,向我借5万元钱,并保证在2005年3月31日前归还。还说第一被告在第二被告新建的公司有约5万元保修金未付给他,如果他不还可以扣他的保修金。在此之前我根本不认识第一被告,因为念及朋友同事旧情及对第二被告的信赖,我于当日把钱借给了他,在此后的两年里我每次向第一被告要钱,他总是百般推托,一直不还至今。
为提倡诚实守信,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特依法诉至贵院,请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做出公正判决。
此致: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附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
起诉人:
2007年1月2日
借条
今借到王某现金50000元,2005年3月31日归还
旁证人刘某 借款人刘兴权
2005年2月2日
參考答案:我认为:
1、法院不受理你的起诉是正确的。
2、我想法院不受理的原因,可能就是刘某的身份问题和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从借条看,第二被告刘某,其身份仅仅是个旁证人,而你把旁证人列为被告起诉是明显错误的。
3、关于管辖权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22第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你的情况就是属于这种情形。因此你只能选择在重庆或者在阿克苏起诉。同时还要撤掉对刘某的起诉,因为那没有实际意义。
还有不明事宜,可以来电话
130 5053 5471或者0411-***********
大连: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 王福营 高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