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甲乙双方于今年2月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于今年3月1日起甲方租赁乙方房屋直至08年2月29日,甲方预付了1万元定金,但是甲方于3月5日违反合同,告知以防解除合同,请问乙方是告假方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赔偿损失比较有实际意义。如果要请求继续履行,从乙方起诉到法院受理会有很长一段时间,乙方如果要请求继续履行法院若判定予以支持,那么从3月1日之日起到法院判决时止这段时间就算甲方没有实际租赁,是否也应交付租金。还有在实际情况中,就算法院判决,是否执行起来也比较困难,对乙方不利;如果请求赔偿损失,那么首先定金肯定不予返还,如果甲方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大于定金,那么大出部分是否应该返还,还有应当怎样计算实际损失,一方如果采取要求赔偿的话,现在应当做得是否就是赶快找人把房租出去,以减小自己的损失,然后按照三月一日到与夏伊方签订租赁合同的起始时间来折算实际损失,除了租金之外,乙方是否还可以请求其他方面的损失,请具体方面予以指点。另外,乙方租给甲方是从3月1日开始的,而2月1日到28日这段时间空置房屋,那么这段时间的损失是否可以请求。
參考答案:1、你要立即想办法把房屋出租出去。就是在违约情况下你要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如发布出租信息。保留证据。
2、对方违约,定金没收。租金要付清。
3、赔偿损失,损失额为对方解除合同给你造成的实际损失,如租金收入的减少超过定金的部分。计算期限以法院判决为准。
4、在为防止损失扩大采取措施而支付的费用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