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有些问题想请教你。我离婚时,法院把婚后买的门市房判归我。男方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在上诉期间,男方把房子卖给第三人,上诉结果维持原判,然后我再次诉讼撤消了第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但第三人不给我倒出房子,我申请执行了,从中院判决之日到现在。近10个月,男方是否应该支付我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怎么样计算?房屋需要作价吗?给我造成的损失男方是否应当赔偿?(我在外租房子的钱,我原来在门市房开洗衣店,现在店不能开业。)如赔偿是在执行过程中解决还是另行起诉?
參考答案:我不明白判给你的东西你丈夫怎么卖得掉?他们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再说你后来申请执行了,执行后就是你的了,他如果出租给别人或自己仍然站用,要把这10个月的租金付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