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九条,每届五年(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连任次数没有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候选人名单,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的选举一般采用等额选举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主席。
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国家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九条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国务院总理每届任期为五年,1982年后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