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物理学的角度讲:
警察鸣枪是向上的,但不太可能正垂直向上而没有一点倾斜角度,子弹下落的轨迹一般是抛物线。
在这种情况下,能量的相当大的一部分要消耗在上升过程和下落过程的水平分量上,另一部分则消耗在上升过程的垂直分量上,加之两个过程都有因空气的磨擦阻力而产生的能量消耗,这时候,子弹下落时的能量实际上已经减少了很多,而子弹的质量是一定的,根据能量守恒定律,子弹下落时的速度比出枪膛时的速度要慢得多得多了。
如果这个警察枪法了得,正好是垂直向上射击的,那么子弹下落的轨迹是自由落体,这时候子弹的下落的能量是要比沿抛物线轨迹下落时的能量大,也就是说,自由落体的情况下子弹的速度是比抛物线要快,但如果是自由落体,那么子弹下落后击中的会是警察,而不会误伤其他人。
再者,子弹之所以可以击入人体,是因为它出枪膛时是螺旋前进的,象螺丝钉一样钻入人体;但在向上射击的情况下,能量在上升的过程中已经完全消耗,它下落的过程,不再螺旋前进,因此,也极少有可能钻入人体。即使击中人,也只是象扔小石子一样击中,而不会进入人体,子弹不入人体时一般对人的伤害是不致命的。
可以想象,用枪射击击中人和投掷子弹击中人,哪一个更严重。如果投掷子弹也可以轻易致人死亡,那就不必用枪了。
其次,从法律角度讲:
如果比较慢的速度的子弹,也不巧误伤了他人,那么这是一个事故,是一个意外,警察是不存在过失的,但根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公安机关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实践中警察因为朝天开枪示警而误伤人的情况极为少见。倒是向地开枪时容易误伤人。因此在执行死刑时,事先要清理现场地面杂物,防止子弹击穿人犯后再击中地面杂物而反弹误伤执行现场的执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