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5年9月进这个学校的,当时签了一份合同,是一年签一次的,可今年学校不和我签合同,说不用签也不会开除,这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呀?还有,在这个学校聘用的员工都没交保险,而且现在教师在加工资,我样聘用的教师一分也不加,校内在编和人事代理的都加了,难道聘用的教师就不是教师吗?就不享受待遇吗?
请大家给给意见。
參考答案:关于你的问题,有以下几点供你参考:
1、关于学校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肯定是违反劳动法的。当然,你的这种情况等于是在劳动合同结束后,双方没有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但继续劳动关系的情况,应该视为双方以结束的劳动合同的条件为条件,签订的一个没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在解除之前你和学校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你可以要求学校支付那段时间的报酬。所以假如你还希望在学校做下去,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还是应该敦促学校和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假如学校想继续雇佣你,但就是不愿意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局的劳动监察科反映问题,让他们监督学校与你签订合同。
2、学校不给员工交保险的行为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必须给雇员交纳保险,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假如学校不给交纳保险的,如在出现工伤事故时,工伤保险的赔偿将完全有学校来承担。当然,你就这个问题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局的劳动监察科反映,让他们督促解决问题。
3、至于加工资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你和学校签订的合同中的具体规定等问题,你可以就这个问题向单位要求说明。
另外:有一点你需要特别注意,就劳动争议提起劳动仲裁的期间是劳动争议发生后或者是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你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假如其他方法很难解决,别忘了在60日内提起仲裁,不然不连向法院起诉的机会都没有,因为劳动纠纷中,仲裁是必要的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