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7年的《美国宪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1791年的《人权法案》弥补了这一缺陷。作为《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即《人权法案》较为具体地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它们包括言论和出版自由、和平集会和请愿自由以及信仰自由,对于这些基本权利,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加以剥夺。此外,还规定了以下四种权利:一是不可侵犯的权利,包括保护身体、住所、文件、财产的权利;二是程序和诉讼权利,包括正当程序权、被告的受陪审审判权、辩护权及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三是人道主义的处罚权,包括被告享有免受被课以过多保释金、过重罚款或被施以酷刑之权;四是自卫的权利,如公民有备带武器的权利;等等。在英国,基本权利和自由没有在成文宪法中予以规定,主要是在诉讼中通过程序的机制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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