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该履行合同约定安置住户 2006-8-20因企业破产土地所有权拍卖,企业和最初开发商所签订的协议书及委托拍卖行的拍卖合同上都写明了土地上的住户归开发商负责安置,可是所有权转让后开发商并没有立即进行开发,而是在两年后把产权又转让给了另一家开发商。于是现在开发商以产权已经归属自己所有为由,理直气壮地以暴力形式撵走了居民。在房屋强行拆迁过程中,开发商雇佣一些打手,把人从屋内强行拖到屋外,把屋内物品强行拖到路边,并不进行一分一毫地补偿,当住户想起诉时,房屋开发商得意地说,有许多办法可以对付法院,在拆迁前还毫不隐瞒地承认自己派人砸坏了住户的玻璃,其嚣张气焰不可一世。现在开发商说,签订安置用户协议的不是自己,安置约定应该由最初的开发商履行,而找到初始开发商时,得到的答复又是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已经把安置约定告诉了开发商,他们理应履行安置约定。请问:现在开发商已经进行了强拆,究竟谁应该履行合同约定安置住户?强拆行为是否已属违法行为?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參考答案:首先对你们的遭遇表示非常的同情。1。现在的开发商应该履行合同约定安置住户,因为它现在开发商以产权已经归属自己所有,那么债务也有他负责,这是法律规定的。2。强拆行为是属违法行为,这是无可非议的,并且是国家三令五申禁止的,如你向当地政府部门反映后他们应会在第一时间解决的(估计他们也怕自己的乌纱帽)。3.开发商应该赔偿所给你带来的一且损失,但你应尽是掌握它们强拆给你带来的损失的证据,如照片.录像等,因法院是讲证据的。
如当的政府不管可向上一级政府反映。因为这样的事国家抓得很紧。实在不行到北京,焦点访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