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刚过了试用期,但公司不给答合同。并要辞退我。说可以补一个月工资。现在我要问的是该补我一个月试用期工资还是补我一个月转正的工资。
參考答案: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只有用人单位证明你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在怀孕的情况下,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如果不能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即转为正式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证明你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年或未满一年的为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一般按照你试用期每个月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奖金、工资、补贴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