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有一间旧瓦泥砖屋,与隔壁刘氏相连,相连的墙为本人所有,因本人的屋与隔壁刘氏的屋都属旧瓦泥屋,年久历老。本人于今年6月份拆除建新,在拆除建新之前与隔壁刘氏商议共同建房,其意见不建,本人经其同意采用木条顶瓦梁柱的方法顶好其屋顶。本人在挖地基时发现有地下水从隔壁刘氏流过到我处,本人在下地基时用钢筋水泥混泥混合施工,把流经我处的地下水口封住,水从隔壁刘氏的房屋前面水沟流出。现隔壁刘氏的旧泥屋于8月18日晚上下了一场大雨后倒塌,倒塌的原因是其的房屋墙体受潮倒塌(刘氏的房屋年数有一百多年),现刘氏把房屋倒塌的责任全部推卸到本人建房的身上,本人用木条顶瓦梁柱处并没有倒塌。我应该负责任吗?负何种责任?可以请有关部门鉴定责任吗?鉴定程序是怎样的?如果打起官司,我赢胜数有多大?事情万分紧急,恳请大家解答,谢谢!
參考答案:看过你的简述,本人认为你应该负责任。是一种过失责任,属于相临权的问题。首先你主动与刘氏商议建新房并用木条顶瓦梁柱的方法顶好其屋顶,可见对于房屋的倒塌你未存在故意的心态。你所谈到的地下水的问题应该是本案的关键。你说“倒塌的原因是其的房屋墙体受潮倒塌”,不知道是怎么得出的这个结论。如果结论正确,那么就要考虑你建房时堵住地下水的水口,致使水的流径发生变化,这变化是水往上冒出地面,这样是否会对刘氏家的墙体构成侵蚀?刘氏的房屋年数有一百多年,一场大雨不能看作是倒塌的关键,应该看作是倒塌发生的一个因素。另外你在建房施工的时候会不会存在影响到隔壁墙基稳固性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