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一省行政长官为巡抚,布政使为巡抚的僚属,略如近代的副省长和民政厅长。布政使给巡抚的公文用“详”,巡抚行文用“札饬”,即纯属上下级的关系。但在明代,布政使却是一省的行政长官,故也称为方伯或藩台,都是一方之长的意思。至于巡抚,在明代初期,类似近代的中央特派员,只能算是一种差使,所以也称为“钦差大臣”。编制属于都察院,不在地方,其本职为都御史或佥都御史,正规的称谓应是“以都御史某某巡抚浙江“,和清代作为固定的疆吏职称的”浙江巡抚“不同;清代巡抚虽有兼副都御史衔的,实是虚衔。顾名思义,巡抚一职,就是含有流动性的,即有事出差,事毕回京复命,用的是一种长方形的阔边朱文印章,正规职官则用正方形的官印。
朱元璋起兵时,每平定一地,一度酌采元代制度,设一行省,长官称行中书省平章政事(宰相的副职)、参知政事。“省”本来是中央的官署,如尚书省、门下省等之称。行省是行中书省的简称,所以,行省的最初含义原为中央分设于地方的派出机构。到洪武九年,分全国为十三永宣布政司,改参知政事为左右布政使,正二品,但习惯上仍称行省。布政使如入为京官,可任尚书或侍郎。到明代中叶,因军事需要,总督、巡抚凌驾于上,布政使便逐渐成为督抚的直接下属。
清代自康熙初各省只置布政使一人,不分左右。光绪十三年,台湾建行省,增置福建台湾布政使一人,驻台北。从前民间曾有“天下十三省”的谚语,就是沿明代十三布政使司的旧称,至清初又改为十八省,后则增为二十二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