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上海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班,试用期为3个月有合同,本来说好是
做设计的,后来进了公司以后更多的做的却是体力活,周五由于工作未完成
(体力活,本来说好只是让我帮工人做做零碎的活),星期六竟然要我加班,我
觉得本来就不是我因为做的事,而且由于本人星期天要读夜大,只有星期六
一天可以做点自己的事,所以我拒绝加班,然后老板就叫我两天后(星期一)
来公司结帐,可是他说要扣除我40元(之前由于我尺寸错误,造成的打印损
失,他说"本来说好是扣在提成里的,而现在既然我不做了就没有提成这一
说,所以就扣在我的工资里").工资是按我进公司那天到不做的那天计算
疑惑一:扣除我40元作为赔偿是否合理(试用期)
疑惑二:在试用期他辞退我,不足一个月,是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还是应该
补足一个月工资
疑惑三:如果要投诉,是向公司当地劳动局办理,还是本人居住地劳动局办
理呢?(都是上海市区)
參考答案:1.公司如果有明文的规定(文件或规章制度),你的操作失误要赔偿的,就是合理的,反之则不合理。
2.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3.向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投诉。
4.不合法,但口说无凭,如果你的劳动合同中有规定是做设计就有证据撒,如果没有书面的协议,只是口头说的,对你很不利。
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