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账务建全。税务的相关资料上都写着查账征收,但实际上税务局是这样对我公司征税的:
1、增值税。按季度考核,每个季度的税负是5%,不可以低于5%,达不到5%,就算是有再多进税也不得抵扣。
2、企业所得税。规定我公司的税前利润率是6%,然后到6%的33%来计算企业所得税。其实6%就是应纳税所得率。
我有疑问:即然是查账征收,为什么有限定了增值税税负5%,还限定了应纳税所得率呢?这又是哪种征收方式?税务局这样做法正确吗?
參考答案:我想税务局的这种做法不正确。
查帐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帐表所反映的生产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税款的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这种征收方法适用你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如果设定5%的税负,达不到5%,就算是有再多进税也不得抵扣,显然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税前利润率是6%,实际上是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一种方式即“核定应税所得率(纯益率)”。就是企业的销售收入*应税所得率=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对于财务核算健全的企业是不能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采用这种方法即使企业亏损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财务核算健全的企业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显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