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在表明声誉对人的行为决策的影响以及经营者声誉机制作用机理的正规经济学模型是克瑞普斯、威尔森/米尔格罗姆、罗伯茨的声誉模型和霍姆斯特罗姆基于法马思想建立起来的代理人市场??声誉模型。声誉模型的核心在于:声誉是一种可以激励和约束人们行为的因素,可以作为显性激励契约的替代物。一般而言,声誉是经理人员长期业绩、行为和品德的直接表现,也是其与所有者签定合约过程中的重要因素。
那么,对声誉制度(the reputation institu-tions)的理解就变得很重要。声誉制度“是介于单纯建立在重复关系之上,依赖博弈双方自我实施的声誉和以国家强制力为实施保障的国家司法系统之间,或者依靠社会规范(social norm),或者依靠缺乏强制力的私人司法系统 (the private adjudication system)来组织实施的围绕合约执行而展开的有关社会成员商业行为的信息披露、纷争的仲裁、欺诈行为的惩罚等活动的规则和程序的总和”。(郑志刚,2002)在股票市场中,管理层具有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牟利的动机,这种牟利的一个直接表现就是管理层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提前采取行动,或者以较高的价格出售通过股票期权所持有的股票;而从另一个方面看,在股权集中度高的上市公司中,大股东也具有相似的动机。那么,如果将管理层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为了达到牟利的目的所采取的行为称为欺诈的话,则存在两种非正式的实施解决机制。第一类是“个人实施”机制,即存在多次重复博弈的情况下,由受害人本身实施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是可行的。第二类则是“社会实施”机制,即由于现实中大量交易并不是频繁发生,所以在个体不断改变交易伙伴的情况下,由社会中的其他成员对欺诈行为进行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