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明确了李平应承担的清偿义务:“在外债部分王彦转支票一事等查清楚后由李平解决”的决定。王彦因“转支票”一事我多次要求李平,按协议约定承担该部分欠款,但李平均予以拒绝。原告在一审辩论中,李平理屈词穷的情况下,法官已经基本搞清了本案的基本事实,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官要求被告李平笔迹鉴定,并且明确了假定《补充协议》是真的;李平败诉……就在原告等法庭二次开庭时,判决书下来了,根本就没有第二次开庭,法官也没有要李平笔迹鉴定。一反常态地采取了闪电战术迅速停息了这一场马上明辨是非的较量……请问;我在中院二审中可以起诉一审法官吗?
參考答案:不可以起诉法官,法官真的有问题可以向纪检、检察院等反映,还是处理好你的二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