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一厂经法院破产,全部资产以现款方式卖给大地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次年,该公司进行房屋开发,三建公司承建了其中部分工程。大地公司将其中原存的一车间以40万元抵付工程款,并约定由三建改建商住楼后自己销售,但因原厂将房屋产权证抵押给了银行,故大地公司抵工程款时不能向三建提交该房的产权证,致使三建公司售房后至今未能为购房人办理产权证。请问:三建公司如何向大地公司主张权利?
望各位大师明确赐教,为谢!
參考答案:大地公司应先向银行还贷解压,收回房产证并转交三建公司.
否则三建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