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由于伪造假单据诈骗A公司款项50万元以上。后其在公安提审期间又交代其曾通过乙介绍伙同A公司员工丙、丁伪造假单据诈骗该公司15万元,但乙、丙、丁并没有参与甲所犯其他案件。甲供述案件过程为:由甲提供假单据,丙、丁按公司正常手续申报,公司审核无误发放款项,所得由四人平分(甲本人也可以自己申报单据,但其说找丙、丁是为了速度快。丙、丁仍按公司正常手续走,审核过程丙、丁并不参与。)。以上事情经过为甲所陈述。丙、丁不承认此事。甲某也无任何证据指正丙、丁,仅有其与乙的一段通话录音提到过此事。
请问仅以上面的情况能否因此判定丙、丁有罪?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认定丙、丁有罪需?要什么证据?如丙、丁有罪应定为职务侵占还是诈骗?会如何判刑。丙、丁该怎么做?
參考答案:俺不是高手,而是低手,也说两句:如你所述,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司法机关是不可能仅凭甲本人的口供来认定其与丙、丁构成共同犯罪并科以刑罚的,需要形成证据链条方能定案。虽然甲供述由其提供假单据,丙、丁按公司正常手续申报,公司审核无误发放款项,但不能足以认定丙、丁参与共犯,而需要其他旁证。如果能够有证据证实丙、丁参与共同犯罪,则在性质上应为诈骗罪共犯,而不能单独认定其二人为职务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