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发展情况
1996年7月,在北京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张家港市被命名为模范城市。
1997年5月,国家环保局下发“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的通知”(环控[1997]349号),决定在全国各城市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通过创建活动,树立一批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环境优美的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此推动我国环境保护进程。
“环保模范城市”是遵循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取得成效的典型,是我国城市21世纪初期发展的方向和奋斗目标,是我国环境保护的最高荣誉。其主要标志是:社会文明昌盛,经济快速发展,生态良性循环,资源合理利用,环境质量良好,城市优美洁净,生活舒适便捷,居民健康长寿。
考核指标共有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两部分。基本条件共3项,考核指标分社会经济、环境质量、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四个类别24项指标。
1997年8月,国家环保局成立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专家组,专家成员为于光远、吴敬链、储传亨、董辅礽、刘鸿亮、叶文虎、井文涌、林秋华、潘家华、万本太、柴文琦、张淑敏、曹凤中。
1997年8月,国家环保局对深圳、珠海、威海、大连、厦门五城市进行考核验收,1997年11月,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授牌大会,对张家港、深圳、大连、厦门、威海、珠海等6个城市颁发奖牌。
1998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下发“关于调整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的通知”(环发[1998]398号),对9项指标进行了调整补充。调整后的指标仍然为基本条件3项,考核指标四个类别24项指标。
1999年8月,根据国家环保总局下发“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活动的通知”(环函[1998]299号)。
2001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对通过验收的模范城市实施公示制度
2002年11月,国家环保总局下发“关于调整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办[2002]132号),调整后的指标为基本条件3项,考核指标四个类别25项指标,自2003年7月1日开始实施。
截止2002年底,全国共有30个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2个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其中,烟台市、莱州市、招远市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龙口市、蓬莱市列入山东省“十五”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
烟台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情况
1997年8-12月,市政府开始部署,对照国家环境保护模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进行分析、调研、学习、准备,确定1998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1998年市委、市政府提出要全力以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将其列入1998年度烟台市委工作要点,烟台市市委、市政府26件大事之一。
1998年4月8日,烟台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小组成立,市长杨金镜任组长,副市长迟焕然任副组长,环保、建委等29个政府部门主要领导为创建领导小组成员。
1998年4月21日,烟台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由市政府下发,文件提出创城的指导思想、创建目标、主要任务10大类、43项任务和工作措施。
1998年4月24日,市政府召开全市创城动员大会,全市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市直机关科以上干部和有关企业参加会议。杨金镜市长做创城动员报告,会上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签定了创城责任书。
1998年6月,市政府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分管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从有关部门抽调骨干人员集中办公,设立了业务技术、监督检查和文秘宣传3个小组,创城工作全面启动。
1998年8月29-30日,由山东省政协常委、原省环保局局长庄庆臣为组长的山东省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预验收组,对烟台市创城工作围绕的任务、指标,进行了严格的检查和指导。考核组意见,报省环保局推荐烟台市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1998年9月23日—24日,由国家环保总局乔致奇司长为组长的国家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调研考察组对烟台进行了调研考察。调研组认为国家考核27项创建指标,烟台原则上已经基本达到了,具备了申请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条件。对美中不足的地方,提出了改正意见。同意报总局考核验收。
1988年10月,市政府在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基础上,组成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一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二组、市场管理组、食品卫生组、重点项目组(基础设施建设)、交通整治和清理拾荒组、污染源达标组、烟尘控制和噪声控制组、技术资料组、宣传发动组共10个小组,每个小组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牵头,对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深入工作,重点落实完成市政府提出的43项任务,迎接国家总局考核验收。
1998年11月3-6日,由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为组长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对烟台市创建工作进行了考核验收。考核组认为烟台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成效显著,各项考核指标基本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标准,一致同意推荐烟台市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并报国家环保总局进行审定。
1998年12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发文件(环发[1998]400号),决定授予烟台市、莱州市等五个城市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1998年12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在烟台市政府礼堂举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命名仪式,中共中央委员、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宋瑞祥向烟台市授牌,向市委书记任海深、市长杨金镜颁发“领导奖”,向副市长迟焕然、环保局长姜书福颁发“组织奖”。烟台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总结表彰会议同日举行,市政府授予市建委、环保局等41个单位“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先进集体”,10名同志记二等功,31名记三等功,89名由市人事局、环保局给予嘉奖奖励。
1999年12月,由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为组长的“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查和双达标验收复核”验收组对对烟台市(含莱州市)的“双达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了核查,同时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调整后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了复核。检查认为,烟台市市区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城市环境空气、地面水环境质量按照功能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质量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达到国家调整提高后的指标要求。烟台市、莱州市提前一年实现国家提出的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和城市环境空气、地面水环境质量按照功能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质量标准。
2001年11月28日至30日,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副司长张力威任组长的招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对招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进行了考核验收。考核组同意山东省环境保护局的推荐意见,认定招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各项指标达到考核要求,一致同意通过考核验收,并将考核意见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定。
2001年12月27日,国家环保总局下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通知》(环发[2001]208号)对招远市拟命名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并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2001年1月4日-14日。
2002年2月8日,国家环保总局下发《关于授予招远市、惠州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决定》(环发[2002]27号),决定授予招远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2002年12月31日,国家环保总局在招远市召开了招远市获“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荣誉称号授牌仪式暨招远市创建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国家环保总局王玉庆副局长、山东省政府孙守璞秘书长、省环保局张波副局长、烟台市政府周齐代市长、王国群副市长等参加了授牌大会。新华社、光明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国网、中国环境网、大众日报社、山东电视台的记者对会议情况进行了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