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罪化,香港称作非刑事化,指将原本被法律所处罚的行为变成法律不处罚的行为。一般而言,除罪化是经由修改法律、对法律加以解释或由法院停止适用某一法律而达成。除罪化往往仅指免于国家施以的刑罚或行政罚,并不必代表免除全部的法律责任,就算除罪化,人民通常还是必须面对民事的损害赔偿责任,特别在有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国家,刑罚系通常是被高额的损害赔偿所取代。
随着各国法律及文化的不同,被除罪化的行为亦有所不同,例如:
• 爱国行为(在以爱国为名的美丽包装下,像是暗杀或骚扰异议者之类的行为,往往会被刻意美化或除罪化。)
• 毁谤行为
• 通奸行为
•同性性行为或同性恋
• 性交易
• 猥亵物
• 使用毒品(或称软性药物):如大麻、k他命、安非他命(在部分欧洲的国家,大麻是可合法使用的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