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干草贮藏库建设的基本要求、建筑要求、施工技术及注意事项。
本规程适用于牧区、半农半牧区。为确保冬春季节畜牧生产干草供应及应急贮备而建设的干草贮藏库,分50t、100t、150t、300t、500t、1000t六种规模,其他规模可按相应的倍数进行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J 202—1983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209—1983 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18—1987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GBJ 17—1988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J 39—1990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04—199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5—1995 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3—1998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 建设规模的确定
应根据当地的家畜(主要为牛、羊)饲养量,灾害(雪灾、暴风、冰雹等)的强度和持续时间,来计算对干草的需求量,从而确定贮藏库的建设规模。如500只羊或100头肉牛半年的饲草需求量约为150t。
4 基本要求
干草贮藏库应建在畜群饲养相对集中的区域。选择向阳、背风、干燥、平坦、管理方便、便于运输的地段,与周围建筑物应保持20m以上距离。采用棚架结构,敞开式或三面围墙、阳面敞开,机械或人工作业进行堆料。为降低运输费用及减小贮藏库面积,干草应事先进行打捆处理。
5 干草贮藏库建设
5.1设施形式
宜用拱形或双坡屋顶。敞开式棚架的迎风面应设风障,其高度应高于檐口400-500mm。
5.2建筑尺寸
根据设施规模及堆料机械作业要求、草捆密实度等确定。干草库长度不宜超过100m,跨度不宜超过20m。不同规模干草库推荐建筑尺寸见表1。
5.3棚顶坡度
双坡屋顶棚顶坡度取1: 3-4为宜。
5.4抗风雪
不低于当地村镇建筑抗风雪强度设计规范要求。
5.5地面
应有良好的防潮性能,宜采用混凝土地面,地面应高于室外自然地坪300mm。
5.6 排水
干草库周围应设有排水沟,沟宽300-400mm,深400-600mm,纵向坡度1.5%。排水沟表面铺设沟盖板。
5.7设施间距
为便于机械作业及防火要求,干草库之间应保持30m以上间距。
5.8 防火
应符合GBJ 39—1990的规定,确保用电安全。库房四周应设消防通道,并配备防火设施设备、工具,可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干草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20m。
5.9 风障
应满足减弱敞开式棚架迎风面的风势要求。
5.10结构及其做法
宜采用轻钢结构现场装配。建筑材料应满足抗风雪、抗老化、阻燃要求。具体应符合GBJ 18—1987和GBJ 17—1988中次要建筑的规定。
6 干草贮存
6.1 干草形式
方形草捆或圆形草捆。草捆体积应根据打捆机型号以及便于运输、装卸等加以确定。
6.2 干草堆放
一般采用输送机作业或人工作业对草捆进行码放,底层一般应架空。草堆应保证稳定、不坍塌,并便于取料。
6.3 草堆与通道
草堆一般沿设施长轴按条状堆垛。为确保良好通风和遮挡雨雪,敞开式干草库的条垛外侧应设1.5-2m通道。草堆不宜过高,以距檐口30-40cm为宜。
7 建筑材料
7.1 墙体
宜采用压形彩色钢板等新型材料,也可用粘土砖、粉煤灰砖、陶砾混凝土砌块等耐火性能较好的材料。
7.2 门
采用木料、竹、钢、压形彩色钢板等其它新型材料。
7.3 屋面
宜采用压形彩色钢板、金属拱型波纹屋面等新型材料。
7.4 地面
宜用混凝土地面,其厚度应满足作业机械的强度要求。
7.5 结构骨架
结构骨架宜采用轻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7.6 风障
以荆笆等半透风材料为宜。
8 施工技术要点
8.1地基与基础
地基开挖前应按图纸定位放线;开挖后应验槽,遇土质土层结构复杂情况时,应采取专门的地基处理方法处理。基础埋置深度应在当地冻土深度以下。具体施工应符合GBJ 202—1983中次要建筑的规定。
8.2墙体和屋面
采用压形彩色钢板、金属拱型波纹屋面等新型材料时,应符合GBJ 18—87和GBJ 17—1988中次要建筑的规定,墙体采用粘土砖、粉煤灰砖、陶砾混凝土砌块等耐火性材料时,应符合GB 50203—1998中次要建筑的规定。
8.3地面
地面应铺设在均匀密实的基土上,遇不良基土时应换土或进行加固。宜采用混凝土地面,具体应符合GBJ 209—1983的规定。
8.4骨架结构
骨架采用轻钢结构时,施工应符合GB 50205—1995、GBJ 18—1987中次要建筑的规定;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应符合GB 50204—1992中次要建筑的规定。
9 工程质量验收
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GBJ 202—1983、GB 50203—1998、GBJ 18—1987、GB 50205—1995、GB 50204—1992中次要建筑的规定及GBJ 39—1990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