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能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参与制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市环境功能区划。
3.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指导全市环保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4.监督管理全市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编制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农村生态保护;组织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检查全市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沙漠化防治工作。
5.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机动车尾气、辐射、放射性废物和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负责监督全市饮用水源保护;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全市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6.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审批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7.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8.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全市环境保护产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监督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推广企业清洁生产;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9.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编制全市环境状况公报、环境统计年报;组织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国际交流和对外合作、利用外资工作。
10.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11.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内设处室纪委监察室、机关党委、科技标准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政策法规处、人事处、综合计划处、污染控制处、开发监督处、办公室、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