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做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县人民政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规定》是在总结近年消防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专门规范社会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重要规章。《规定》的发布施行,对于推动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社会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宣传、贯彻和落实《规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安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消防工作。消防部门要明确一名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规定》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
二、认真组织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规定》的内容及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干部群众学习《规定》,抓好本系统、本行业对《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有关职能部门要督促各单位抓好《规定》的学习教育活动,促使各单位干部职工了解《规定》的基本要求。通过宣传,着力营造自觉学习、宣传和遵守《规定》的浓厚氛围,提高广大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三、认真组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工作,及时准确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县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照《贵州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要求,自觉“对号入座”,主动到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申报备案。
4月20日之胶,各单位必须将申报表报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备案。同时,消防大队要对辖区内的单位进行认真调查,摸清底数,并在此基础上对申报备案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核实。对应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备案的,要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补报备案。消防大队务必于4月24日前完成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确定工作,重点单位名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市消防支队备案。
四、以点带面,分类指导,贯彻落实《规定》
消防部门要根据我县实际,在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分别选择1至2个单位作为试点单位进行重点指导,培养典型,树立样板;要督促、指导试点单位抓好以下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立明显的防火标志;落实防火巡查、防火检查要求,制作检查记录;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检查维修保养要求,制作检查维修保养情况记录,建立灭火器材档案资料;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作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录;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消防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通过以点带面,分类指导,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OO二年四月十日
道真自治县公安局
关于贯彻落实《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方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1年11月14日发布 ,并将于2002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为认真做好《规定》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推进我县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公安部宣传贯彻会精神,把宣传贯彻《规定》作为推动消防工作的突破口,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健全组织,完善制度,落实措施,建立起“抓法人,法人抓”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行业、单位做好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消防工作齐抓共管、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努力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副县长周权茂任组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唐兴权、县消防大队队长王世平任副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的宣传贯彻《规定》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消防大队,贺应寿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杨志强、赵航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规定》宣传贯彻的文件起草、宣传发动、贯彻实施、督促指导和协调工作等。
三、实施步骤
《规定》宣传贯彻工作分为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检查验收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从4月10日至5月31日。主要任务是对《规定》进行集中宣传贯彻。这一阶段又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4月10日至5月10日。主要任务是在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消防工作会议上对《规定》宣传贯彻工作进行部署;由县消防大队翻印《规定》进行散发宣传;在《道真报》全文刊登《规定》;由县公安局消防大队按照公安部下发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结合我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标准进行界定并报县政府备案;由消防大队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重点工种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阶段:从5月10日至31日。主要任务是集中开展“《规定》宣传贯彻月”活动,为《规定》的施行大造舆论和声势,使《规定》深入人心。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在道真有线电视台发表专题电视讲话,并制作一期宣传贯彻《规定》的专题电视节目。消防大队要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采取召开会议、设置宣传站、开展咨询、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规定》。
(二)组织实施阶段:从6月1日至10月30日。主要任务:一是下发《贵州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进行摸底,于5月30日前完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确定工作,并建立重点单位档案和数据库。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将重点单位名称、数量、性质、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情况进行分类,报县政府和市消防支队备案,这项工作要求于6月30日前完成。督促社会各单位抓好对员工的学习和培训,督促各单位对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申报。二是悬挂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统一制作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志牌。标志应悬挂在重点单位大门醒目处,以便于管理和实施消防监督。三是6月31日起认真组织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面实施《规定》,同时要抓好试点工作。推出贯彻落实《规定》的典型单位,召开经验交流会或现场会,搞好示范引导,全面普及推广。四是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等部门抓好对《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认真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宣传贯彻工作计划,结合本系统、本行业实际,制定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点组织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法定代表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要在本系统内推出1—2个宣传贯彻《规定》的试点单位。五是《规定》施行后,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督促和精心指导各行业、各单位对照《规定》的实施。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单位的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2、建立健全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 位,制作重点部位警示牌,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4、确定防火巡查人员、部位、频次以及内容;
5、制作每日防火巡查记录;
6、制作防火检查记录;
7、制作灭火器材检查维修保养情况记录;
8、建立消防设施器材档案资料,制作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9、制定本单位灭火的应急疏散预案;
10、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11、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至12月下旬。在省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我县落实《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前,县政府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落实《规定》的情况进行县级检查验收。对不合格单位要进行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成绩显著的单位进行通报。
附件:《贵州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二OO二年四月八日
贵州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贯彻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防止失控漏管,根据《公安部制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店、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①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②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③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咖啡厅、酒吧和餐饮场所;
④游艺、游乐场所;
⑤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园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省、地、州、市、县(市、区)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省、地、州、市、县(市、区)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省、地、州、市、县(市、区)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5、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学商店;
①经营汽油、煤油、润滑油且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化学商店;
②经营以液体或气体为主要燃料的打火机批发商店;
③经营易燃特性为主的,且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化学试剂零售和批发的化学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或厂房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包括国营、合资、外资、合作、独资企业和乡镇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国家和省、地、州、市直属的科研机构;
2、仪器设备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科研机构;
3、总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常设科研机构。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地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场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总数在300户、1000人以上有物业管理单位的居民住宅小区;
2、车位总数在300辆汽车以上的大型停车场(库);
3、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非娱乐性质的餐饮或休闲茶坊及场所;
4、在黔省级以上司法部门的直属监狱和劳教单位;
5、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造船、烟草、航天、纺织、造纸工业等企业;
6、营业厅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7、支行级以上的银行;
8、国家级、省级旅游风景区;
9、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单位。
二OO二年四月五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