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履行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根据《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道府发〔2005〕1号)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思想修养和党性锻炼,全面提高行政干部政治素质
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干部特别是县政府全体组成人员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按照党中央关于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等有关要求,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加强党性锻炼和思想道德修养,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解决在理论学习、理想信念、全局观念、群众观念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使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思想上有明显提高,政治上有明显进步,作风上有明显转变,纪律上有明显增强。要切实增强政治上的敏锐性和坚定性,自觉做到在政治上与党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县委保持高度一致;要切实牢记宗旨观念,一切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替群众排难,为基层解忧;要切实重视领导干部的形象问题,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努力培养和形成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说实话、办实事的良好作风,以高尚的人格力量影响和带动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进而树立起“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
二、明确责任,确保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根据工作分工或受县长委托,协助县长开展工作,并向县长负责。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处理县政府日常事务,协调安排县政府的重要事项、重要活动,根据县政府领导意见,抓好县政府决策的督查落实。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根据分工协助分管县长搞好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落实。
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乡(镇)长,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县政府报告职责履行情况。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代表县政府履行部门和单位职责,并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向县政府分管领导负责。
三、大胆负责,勇于承担责任
根据分工协作的要求,县政府领导对分管工作负责,要大胆工作,当断则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除重大问题、重大事件需及时向县长请示或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外,其他日常工作均应独立负责地完成。
根据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的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对本辖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负有全面责任,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统揽全局,兼顾长远,团结和带领本乡(镇)全体干部职工圆满完成本辖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工作任务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在县政府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组织本部门干部职工圆满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县各级各工作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敢抓、敢管、敢于负责,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要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尽全力解决,不能将矛盾上交。经过努力确实解决不了的,要按规定程序逐级请示报告,提请上级帮助协调解决。对回避矛盾、推卸责任、延误工作和在规定时限内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抓大事,注意发现和研究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四、提高县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准确性
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制度。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1次以上。主要传达贯彻上级和县委的重大工作部署,总结安排县政府工作,研究决定其他需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次。主要研究决定县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研究各项行政性规章、政策以及其他需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一般由县长或委托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主要由县政府班子成员通报其分管的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步工作安排;就某些具体事项进行研究。
上述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汇总审核,报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确定。凡在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问题,县政府班子成员要积极主动地处理解决,一般不要提交会议集体研究。凡需县政府集体研究的事项,事先须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协调并形成统一意见后,再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特别是未经协调且部门之间仍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原则上不安排研究。
上述会议期间,县政府班子成员以及列席人员不受工作分工限制,均有责任对会议研究事项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要本着对政府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思考,敢于说真话、说实话,不能回避矛盾,要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以集中集体智慧,努力提高决策的准确性。
五、维护县政府决策的严肃性,确保政令畅通
县政府决策一旦作出,县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政令畅通,不允许各取所需、各行其是。确因情况变化和特殊原因,需对决策进行调整变更时,应由分管副县长主持研究并提出具体调整意见,报请县长批准或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县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正确处理眼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上级与下级的关系,一切服从和服务于全县工作大局,从促进发展的高度认识问题、解决问题,不能因为个人或局部利益影响县政府决策的落实,更不允许与县政府决策背道而驰。各级领导干部言行必须符合县政府统一决策精神,不准不负责任随意发表议论,不准人为设置障碍,必须确保及时予以兑现。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因主观原因影响县政府决策落实的,要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因此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以渎职论处。
要进一步强化重要政务事项督查工作,确保县政府决策落到实处。县政府分管领导要及时调度、掌握分管工作进展情况,对全县重点工作、重点工程原则上每月一调度;对特别重要的工作要随时调度,发现问题要及时主动地协调解决好。县政府分管领导可根据需要,随时责成县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进行督查。对重点工作和限时交办的有关工作,因主观原因在第一次督查中达不到要求的,主办单位要向县政府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连续两次达不到要求的,要对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和必要的处理,同时,县政府分管领导要与有关部门一起查找原因,制定限期整改措施;第三次督查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政府提请县委对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造成严重损失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县政府分管领导要在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上说明原因。
六、加强协调配合,增强工作合力
对县政府决定的事项,需由各县长、部门进行协调的,有关县长和部门要抓紧时间组织协调,不能相互推诿、贻时误事。副县长作为县政府领导成员,要按照分工认真搞好工作协调,并要提高效率,保证协调效果;对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部门的工作,应由负主要责任的副县长进行协调,并及时与相关副县长沟通;对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可与相关副县长共同组织协调;重大事项可提请县长主持协调。
对县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遇有问题要亲自协调解决。如遇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认真进行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凡未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认真研究、充分协商的问题不得上报县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需请示县政府,报文之前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协商。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领导意见,可就某项工作召开部门协调会议,邀请协办部门相应负责人参加。经部门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在报请县政府裁决时,主办部门必须明确、具体地列举有关部门的不同意见及其依据,以便县政府决策。
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副县长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县长请示报告;对于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县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及时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向县政府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对重大事故、灾情和各种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必须在事发2小时以内,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绝不允许隐瞒不报或越级上报;按照有关规定应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的,首先要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征得县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按程序上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按规定程序请示汇报的工作,应及时给予明确答复。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向县政府呈报公文,必须按有关程序办理,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送,不要多头呈送,也不要直接送领导个人。呈送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的文件,一般应在当日内处理,并签署明确意见;县政府办公室要根据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意见,立即进行安排,并负责督查落实。有关部门接到批办意见后,要迅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分管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办理县政府交办的事项需回复的,一般应在1周内办结回复,情况比较复杂的至迟应在2周内办结回复;接到下级请示文件,属例行审批事项要在7日内办结,复杂事项要在15日内给予明确答复;部门之间会签文件要在3日内完成,规范性文件要在5日内提出会签意见。凡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经办人责任。
八、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控制行政开支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厉行节约,大力压缩各种行政性开支。确需开支的,要事先向县政府请示。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生产性开支(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和预算外收支预算所规定的除外),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凡一次性开支5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应由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1万元至5万元的,需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5万元及以上的,需报请县政府研究批准。经请示批准的开支项目,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对未经批准擅自开支或超标准开支的部门,除予以通报批评外,同时对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九、严肃工作纪律,确保上下贯通、井然有序
县政府领导班子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根据统一安排,按时参加县委、县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和组织的各项活动,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提前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请假。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一般不要直接邀请县政府领导参加内外事接待活动,确需参加的,要按规定程序报告县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县政府组成人员因公、因私离开本县外出,应事先通知或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外出应事先向县长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外出应向对口服务的县政府领导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告。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向县政府办公室请假,由县政府办公室报请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批准。在县里安排的重要活动期间,有关人员一般不要外出,确需外出的需向县政府办公室请假,并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县政府领导要带头遵守值班制度;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值班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节假日期间和夜间值班工作,不得出现带班领导不到岗、值班人员空岗、联系不畅通等现象。对不按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未请示报告擅自外出以及不按规定值班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对因此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十、深入基层掌握真实情况和社情民意,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原则上县长每年深入基层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副县长不少于4个月,其他政府组成人员要达到半年以上。各县长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通过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分管工作的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了如指掌;要深入农村、企业,体察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真正了解群众在想什么、盼什么、干什么,并据此改进政府工作;在制定重大决策、处理带有全局性和普遍性的问题时,有关县长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制定决策、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部门都要围绕各自的本职工作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将调研成果及时反馈给县政府有关领导,充分发挥领导的参谋助手作用。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按照信访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处理好基层群众的来信来访。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能解决的要尽快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群众说明情况,并积极创造条件予以解决。对因工作不力、方法失当,致使矛盾激化,发生越级上访的,要按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县政府办公室对前来反映情况的群众,包括要求直接见县政府领导的,均应热情接待,问清情况,分别妥善处理,防止机械地拒之门外、挫伤感情和其他不良现象的发生。
十一、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努力做到依法行政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站在全局和依法治县的高度,认真学法守法,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广泛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县政府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时,要事先听取法制部门的意见并严格按法定程序操作;法制办要认真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把好文件审核关,同时要切实履行好执法监督检查的职能,依法规范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行为。对不依法行事,不按规定程序办事,给政府工作造成被动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树立清正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
各级领导干部要模范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于律已,率先垂范,并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各县长在抓好分管部门日常工作的同时,要从有利于推进工作、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出发,坚持抓班子、带队伍的原则,热情关心分管部门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经常和部门主要领导开展谈心活动,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积极帮助解决。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在请示汇报工作的同时,及时将本部门班子和队伍建设的情况向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汇报,以便上下沟通,加深了解,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全面增强政府系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切实维护好县政府的整体形象。
二○○六年三月一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