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在省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作用。协助省长办理法制工作事项。
(二)承担统筹规划省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督促指导。
(三)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若干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形成议案,提交省政府审议。承办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四)负责从法律角度对省政府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并负责对省会、较大的市政府规章和设区市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五)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规章、文件和答复意见。
(六)负责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制作、发放、年检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培训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罚没许可证的审核备案工作。负责《国旗制作指定企业证书》的审批工作。
(七)依法承办行政复议案件;受省政府法人代表委托,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受省政府法人代表委托,代理由国务院审理的行政复议裁决案件;指导、监督全省的行政复议工作。
(八)负责及时清理、编纂省政府规章,编辑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规章汇编正式版本。指导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负责组织翻译、审定省政府规章外文文本。
(九)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协助落实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流。
(十)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承办省政府规章上报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工作。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设7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人事处)。
负责机关文秘、机要、档案、信访、保密、督查、提案、财务、网络等工作;负责业务协调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干部培训及后勤行政工作。
(二)宣传教育处。
负责落实省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有关工作;组织指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组织宣传依法行政的法律知识;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开展依法行政方面的采访报道;编发政府法制工作信息;组织依法行政重要事件和新制定政府规章的新闻发布活动。
(三)经济法规处。
具体承办工建交、农林水、财贸金融等方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组织起草或者起草、审查修改、协调论证工作;承办上述范围内行政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从法律角度审查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核的上述范围内规范性文件;承办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过程中部门之间矛盾和争议的协调及其他涉法事宜。
(四)行政法规处。
具体承办政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族宗教、外事旅游、教科文卫等方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组织起草或者起草、审查修改、协调论证工作;承办上述范围内行政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从法律角度审查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核的上述范围内规范性文件;承办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过程中部门之间矛盾和争议的协调及其他涉法事宜。
(五)协调监督处。
组织或者参与对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和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提出完善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意见;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过程中部门之间矛盾和争议的协调及其他涉法事宜;负责受理、查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和罚没许可证的审核管理,审核行政执法主体(罚没主体)资格、持证人员资格,并组织持证人员法律培训;具体办理审批、颁发《国旗制作指定企业证书》事宜。
(六)行政复议处。
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职责;承办由省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设区市政府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省政府委托,代理以省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应诉工作;受省政府法人代表委托,代理由国务院审理的行政复议裁决案件;监督、指导省政府各部门、市、县(市、区)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
(七)备案和译审处。
负责省会、较大的市政府规章和各设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从法律角度对省政府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对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负责省政府规章的上报备案工作;负责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负责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之间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中发生争议的处置工作;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府和省政府所属部门的备案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依法纠正违法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组织指导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编辑地方性法规、规章汇编正式版本,承担省政府规章外文文本的翻译审定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4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6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