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旅游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目录
一、职责调整二、主要职责三、内设机构四、人员编制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统筹协调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市场监管、组织资源开发保护、推动旅游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责。
(三)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拟订全省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旅游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统筹协调全省旅游业发展,指导全省旅游工作。
(二)制定全省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
(三)组织全省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全省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全省旅游经济运行,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和指导全省假日旅游、红色旅游工作。
(四)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实施旅游区(点)、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统筹指导全省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五)推动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贯彻执行国家出入境旅游的相关政策,组织指导入境旅游和省内公民出境旅游工作。依法审批在我省设立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承担全省特种旅游相关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赴港澳台旅游政策,组织实施对港澳台旅游市场的推广工作。按规定承担省内居民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事务,审核港澳台在我省设立的旅游机构,审查港澳台投资旅行社市场准入资格。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旅游人才规划,指导全省旅游行业培训工作,承担导游人员从业资格核准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旅游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保密、信访、信息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全省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和自助旅游体系建设的规划、指导和协调工作;承担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和保险工作;承担假日旅游、红色旅游相关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二)人事处。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旅游人才规划,指导全省旅游行业培训和人才交流工作;组织全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承担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劳动工资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承担全省旅游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负责旅游业发展改革中政策理论研究及试点示范工作;承担机关综合性文件起草工作;负责旅游政务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其他法律事务协调工作;监督旅游执法工作;承担旅游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旅游统计工作。
(四)市场开发处(港澳台旅游事务处)。
制定全省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重大节会活动的策划及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开展重点旅游线路、旅游目的地的宣传推广;负责国内外旅游市场调研和信息工作,指导境内外旅游市场开发和促销工作;承担旅游对外合作交流事务;负责旅游宣传品的制作和使用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赴港澳台旅游政策;拟订港澳台旅游市场开发战略、规划和方案;负责港澳台旅游市场调研、推广和交流合作工作;按规定承担省内居民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事务;负责港澳台在我省设立旅游机构的审核工作。
(五)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规划、开发和保护;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六)监督管理处。
监督管理全省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贯彻执行国家各类旅游景区(点)、度假区、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的设施标准及服务标准;承担对旅游企业的行业管理,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承担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设立审批工作;指导旅游质量投诉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河北省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53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7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