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对官员的考绩,不论是“京察”还是“大计”都以“四格”、“六法”作为考核标准。所谓“四格”是指“才”(指才干,分长、平、短三等),“守”(指操守,分廉、平、贪三类),“政”(指政务,分勤、平、怠三类),“年”(指年龄,分青、中、老三类)。所谓“六法”是指“不谨”、“罢软无为”、“浮躁”、“才力不足”、“年老”、“有疾”等六个方面的缺失。按照清朝的制度,在经过考核以后,被列入“不谨”“罢软”者,革职处分;属“浮躁”“不才”者降级;“年老”“有疾”者勒令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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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对官员的考绩,不论是“京察”还是“大计”都以“四格”、“六法”作为考核标准。所谓“四格”是指“才”(指才干,分长、平、短三等),“守”(指操守,分廉、平、贪三类),“政”(指政务,分勤、平、怠三类),“年”(指年龄,分青、中、老三类)。所谓“六法”是指“不谨”、“罢软无为”、“浮躁”、“才力不足”、“年老”、“有疾”等六个方面的缺失。按照清朝的制度,在经过考核以后,被列入“不谨”“罢软”者,革职处分;属“浮躁”“不才”者降级;“年老”“有疾”者勒令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