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清朝国家最高监察机关都察院对全国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凡各省死刑案件上报刑部以后,刑部奉旨核议,然后将核议意见送都察院参核副署,再转交大理寺,大理寺复核并副署后退回刑部,由刑部办理提奏,报皇帝核准。京师的死刑案件,则由三法司各派官员先行会审,谓之“会小法”,而后三法司长官再会审定谳,谓之“会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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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清朝国家最高监察机关都察院对全国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凡各省死刑案件上报刑部以后,刑部奉旨核议,然后将核议意见送都察院参核副署,再转交大理寺,大理寺复核并副署后退回刑部,由刑部办理提奏,报皇帝核准。京师的死刑案件,则由三法司各派官员先行会审,谓之“会小法”,而后三法司长官再会审定谳,谓之“会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