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联邦执行委员会 联邦议会任命的集体执行机构,即通常
所指的南斯拉夫联邦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就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状
况,联邦议会制定的政策和法律的实施情况,指导和协调联邦各管理机关
工作的情况,对联邦议会负责。执行委员会委员由其主席或主席候选人提
议和联邦议会中选举和任命委员会选举产生;其主席由联邦议会各院据
联邦主席团提议选举产生;副主席由联邦议会根据委员会主席提议从委
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委员会组成人数由联邦议会据委员会主席候选人
提议,按各共和国和自治省等额组成。每届任期4年,委员可连任1次,主
席不得连任。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立法提案权。即有权
建议联邦议会制定对内对外政策,有权对其它机关向联邦议会提出的法
律草案发表意见。在联邦议会讨论和批准之前,有权审议和确定南斯拉夫
社会计划草案和联邦预决算草案。(二)法律实施权。即有权独立制定行政
法规,发布行政命令和通过行政决议,以贯彻执行政策和法律。(三)协调、
指导和监督权。即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联邦各管理机关的工作,撤销它
们发布的与联邦法律相抵触的文件,保证南斯拉夫政策法令的统一;确定
联邦管理机关内部组织的一般原则,设置各种专门机构和任免有关的公
务人员。委员会可提出集体辞职或要求联邦议会就对其信任问题进行表
决。联邦议会联邦院根据10名以上代表提议,共和国和自治省院通过1
个代表团的提议,也可讨论和表决对其信任问题。经过多次调整,自1988
年5月之后,该委员会机构设置包括8个联邦秘书处,分管外交、国防、内
务、财政、新闻、对外经济关系、立法、司法和管理以及经济。7个联邦委员
会,分掌农业、交通及邮电、科技发展、旅游、现役和残废军人、劳动、卫生
和社会保障、以及经济体制改革。此外,还设有社会计划局,就业局、关税
局、市场监督局、航空监督局等各种工作机构、咨询机构、直属局署及联邦
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