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上班遇车祸算工伤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个体户也应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若使用童工造成其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童工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75号国务院令,公布《工伤保险条例》,新华社4日受权播发这个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分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64条。出台这个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这个条例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这个条例将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这个条例的规定执行。
个体户也要为雇工办保险
保费篇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个体户也应为雇工办理保险
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内容篇
上下班途中车祸应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
条例规定,职工有其他六种情形之一,也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条例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举证篇
不得无故拒绝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经办机构“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将视情况给予处分、追究刑事责任和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时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医疗专家将参与劳动能力鉴定
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提供假证明最高罚1万元
条例规定,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工伤诊断证明的,最高可罚款1万元。
用人单位瞒报的,将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支付费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对象篇
童工伤亡须一次性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服刑职工不享受工伤保险
条例规定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除此之外,根据条例规定,职工如果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或拒绝治疗,都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短评
维护职工权益的善举
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这个条例的公布施行,对规范工伤保险制度,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进一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关系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我国政府从本国国情出发,早在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就对职工工伤的救治、补偿等事项作了规定。改革开放后,劳动部在广泛试点的基础上,于1996年公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开始在部分地区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为了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加大推行力度,国务院适时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在总结几十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条例》的公布,再次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劳动者利益的切实维护,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要认真做好宣传落实工作,促进用人单位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工作,从而推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