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的一位消息人士上周说,在中国加入WTO过渡期结束后,中国不会强制要求外资金融机构必须设立为独立法人单位。
这是银监会对外资金融机构将要进行的一揽子调整的一部分。
该消息人士说,目前银监会正在抓紧完成对外资金融机构相关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修改的条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
此次修订将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畴、机构设立、企业所得税税率、注册资本金、相关业务营运资金等作出调整。银监会相关部门组成的专项小组负责这项工作。
但是他说,从监管角度考虑,为便于监管,银监会欢迎其设立为独立法人。分析人士认为,不排除的一种可能性是,如果外资金融机构要在中国从事某些业务、达到一定权限,则必须注册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的时间表,今年底,中国将允许外资银行具有同国内银行同等的权利,可以接受个人人民币存款,并提供人民币贷款。
该人士表示,银监会还将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作出调整。目前,按照《条例》规定,外商独资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与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根据银监会的统计,截至2005年10月末,共有20个国家和地区的71家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了238家营业性机构,其中独立法人机构11家。
中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成为被讨论的焦点之一。但这并不在《条例》修订内容之内,现行税法规定,中资金融机构所得税税率为33%。由于外资金融机构享受15%的优惠税率,许多中资金融机构认为,这影响了中资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
不过这将取决于内外资所得税法并轨进程。由于有关各方还存在争议,所得税并轨进程已经一拖再拖。目前最乐观的预计是2007-2008年。
银监会认为,在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后应弱化机构的资本性质,而应以统一的经济体视之。所以,在这份将于年底前公布的新《条例》中,除了衔接需要在新条例名称中保留“外资”字眼外,有关内容表述均回避了这两个字眼。
截至2005年10月,外资银行在华资产总额为845亿美元,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2%左右。但是外资银行在华外汇贷款总额已占我国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总额20%左右。在华经营的外资银行机构中,已有138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